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机构以及行业领域内具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管理服务,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产业自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服务质量;协调产业内、外部关系,开展省内外及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安全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8号博泰工勘大厦7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并完善自律和约束机制,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组织会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海洋地质调查等专业技术标准建设研究,协调解决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和企业权益;
(3) 组织会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海洋地质调查等学术交流、培训教育,组织会员之间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推广及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帮助会员提高专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4) 调解和配合涉及本会会员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 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交流合作,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专题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并推动相关产业的科技交流与进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资质或从事业务相关资质工作;
(五)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公开公示;
(四)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七)接受本团体的协调和管理,承担本团体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需出席理事会会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1. 会长单位:6万元/年;
2. 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3. 理事单位、监事:2万元/年;
4. 普通会员单位:6千元/年;
5.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2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